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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京民初号案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陈昶屹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袁卫

书记员李红辉当事人

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城海滨公司中心第号邮政信箱。

授权代表人:杨家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号凤凰会馆号。

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彬,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鑫一,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在第38类服务上使用第号商标、第号“凤凰卫视”商标、第号“”商标、第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使用第号“凤凰卫视”商标、第号“”商标、第号“”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及原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使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提供服务产品上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停止宣传其经营的“凤凰通讯社”是凤凰集团旗下与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并行新闻媒体机构之类用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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