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宗旨,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尊重青海城镇发展规律,注重西部特点和高原属性,以美丽为魂脉,以城镇为载体,以示范为机遇,以提升城镇治理现代化能力和促进城镇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依法依规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

《条例》共6章54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期将聚焦《条例》宣贯工作,制定条例实施方案和宣贯工作方案,推进《条例》有效实施,确保示范省建设依法依规开展。以《条例》为引领,进一步梳理《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省级部门分工,统筹部署省级有关部门安排一批建设项目和资金,推动落实8类工作行动和11类重大工程。建立高原美丽城镇项目建设机制,尽快制定出台城市体检、项目生成、项目实施、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绩效考核等工作制度,形成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制度体系。同时,将以《条例》为准绳,坚持试点先行,率先在试点地区开展城镇体检评估工作,建立城镇体检评估省级和市县级信息系统。

此外,将尽快审批并执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支持格尔木市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指导玉树市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同仁市加快历史文化名城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提升,祁连县推进“城市双修”试点和特色旅游康养项目,落实《环青海湖地区高原美丽城镇人居环境提升战略》,推动环湖城镇带建设。协同住建部率先在试点地区建立总建筑师制度。结合城市更新工作,谋划和实施好一批试点建设项目。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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