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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保障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评审、评估、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结合《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11号)《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青科发计财〔〕号)要求,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资函〔〕13),开展青海省省级科技经费评审、评估、审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有意愿承接省级科技经费评审、评估、审计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相关业务人员队伍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履行备案程序。

二、基本要求

满足承接青海省省级科技经费评审、评估、审计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附件1)中所列示的正面要求、负面清单和监管要求等基本要求,熟练掌握财经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号)等管理规定,建立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尊重科研活动规律,认真落实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轻负担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守护好财政科研资金安全。

三、备案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青海省省级科技经费评审、评估、审计服务业务承诺书(附件2);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青海省省级科技经费评审、评估、审计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3);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

(四)承接青海省省级科技经费评审、评估、审计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制度。

四、其他事项

(一)备案时间。

备案工作长期开展,可随时提交资料备案。

(二)备案资料报送方式。

1.电子版资料发送至:qhkjtca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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