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年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的内容为准。 (二)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 (三)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元确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60%即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 (一)请各缴存单位务必认真核对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如前述信息有误,请本人持身份证到我中心归集提取科修改相关信息;若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归集提取科修改相关信息。 (二)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网上办理 请各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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