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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和各界人士可于6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函: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

  2.电子邮件:qhczfgsz

.   3.传真:-(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资源税政策方案反馈意见”,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公章。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年5月27日

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

政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资源税应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以及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砂石采取从量和从价两种方式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的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产品,共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且共生矿产品销售额占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十(不含)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产品,伴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且伴生矿产品销售额占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五(不含)的,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本方案自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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