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分总则、养护管理职责、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农村公路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明确了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次高级以上路面及桥梁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县道日常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乡道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村道(村内道路)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牧)民采用分段承包养护、群众集中养护等方式进行养护;明确了路政管青海省科技厅地址理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全面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交通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可以说是交通公路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具体前瞻性、创造性、代表性和可行性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更好地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发展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1年7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青海省省长骆惠宁签发政府令(第78号)颁布实施,该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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