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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号

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高等院校现行学费标准于年制定,随着办学规模逐步扩大,高校办学成本显著增加,学费标准偏低和不断增长的办学成本之间矛盾日显突出。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高校自我发展能力,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监审情况,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公办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并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适当调整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基准价,学校可根据培养成本、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详见附件1)。

(二)优化学费分类。根据国家学科分类目录,考虑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差异,重新划分普通本科学费分类,将原4类学费分类,即文史类、理工医类、外语专业、艺术专业,调整为文经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和艺术类5类;高职院校继续沿用原学费分类划分。

(三)改革学费收费方式。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的要求,逐步在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二、实施对象

本次我省学费调整共涉及3所本科院校、8所高等职业院校。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入学的本、专科新生学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现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成人教育院校学费标准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院校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

(二)加强高校学费使用监管。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的监督制度,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确保高校发展的合理需要。各高校要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和内涵提升,加大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

(三)做好宣传解释。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切实做好学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宣传学费标准调整的原因、依据,耐心解答社会的疑问,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年9月1日秋季开学施行,有效期至年8月31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改革高校收费管理形式和调整收费标准方案〉的通知》(青计价格〔〕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物价〔〕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表

类型

学科类别

现行学费标准

调整后学费标准

本科

专科

本科

专科

普通本科院校

文经类

理学类

工学类

医学类

艺术类

农学、师范、民族班

文经类

农理类

工学类

医学类

艺术类

高等职业教育

文经类

理工农医艺类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生教育

备注

1.按照国家学科分类目录确定的13个学科门类,我省高校收费划分为五大门类;

2.文经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农理类包括:农学、理学;

3.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收费基准价,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专业调整、就业形势及培养成本变动等因素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大学、双一流大学及双一流建设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

4.高等职业教育、民族预科生教育不分本、专科。

来源:青海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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