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年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公平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废止《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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