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选举办法立法修订工作,省民政厅在认真总结近10年来我省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实践经验,多次深入各地广泛听取基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意见建议,对原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呈报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进行民主选举程序,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民主选举权利,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对1999年我省颁布的《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修订草案》列入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开展立法调研按照立法调研程序,省民政厅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重点对《修订草案》中选民资格认定、青海省工商管理局网选举委员会组成、民主选举程序、罢免程序启动条件等关键问题再次征求了基层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民政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将对《修订草案》作再次修订

(省民政厅)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办赴西宁市大通县、海东市乐都区开展《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听取了基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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