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及省州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48号)及《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的通知》(青司发[]号)部署要求,现就做好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自查和县司法局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及省州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同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全面自查,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清理对象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其他机构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县直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州司法行政部门(原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三、清理方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

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

按照“谁发证、谁清理、谁统计”的原则,全面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已经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凡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交回原证件制发部门;领取国务院部委或者省直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核查发证机关、人员数量、证件编号及证件制发依据,统一由省直相关部门负责集中清理统计,县司法局不再清理统计。清理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年6月30日。在此之前办理相关证件信息的均要予以统计,在此之后符合行政执法申领条件的按正常程序办理(暂不列入统计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严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四、清理步骤

(一)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确认阶段(8月28日一9月7日)

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形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自查报告》(附件2),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并附表格电子版、“三定”规定电子版、行政执法委托书等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县司法局审核。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阶段(9月7日一9月14日)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照执法依据,进一步细化执法权限,明确执法岗位,确定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自查报告》(附件3),梳理形成《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附件4),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与表格电子版一并于9月20日前报县司法局。

(三)总结汇总阶段(9月14日一9月18日)

县司法局汇总本地区清理工作情况,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总结清理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变化情况及原因,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5),加盖单位印章,与表格电子版一并于9月18日前上报州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政府机构改革已完成,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能和执法人员均有较大调整,各部门要强化认识,提高站位,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梳理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人员,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奠定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纳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筹考虑,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四县司法局要加强调度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审查把关。各行政执法机关是本次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机关填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贵,要严格审查标准,按要求梳理、审查、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确保本部门各项信息数据准确无误。县司法局将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完成的将实时开展法治督察。

联系人:多杰扎西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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