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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印发实施,今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建成责任明确、途径多元、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应赔尽赔、修复有效、信息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赔偿权利义务主体,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及各市州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违反法律法规,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赔偿义务人,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省域内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各市州人民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开展。

  《实施方案》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损害赔偿权利人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基本农田、防林护地、特种用途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株以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赔偿情形。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张生杰介绍,《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现状,构建符合青海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核心,以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为重点,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技术支撑,以生态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为抓手,对推动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已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市(州)及各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来源:西海都市报记者: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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