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规范我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我厅会同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3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8号)和《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76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规范我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省科技厅利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省内科技企业向创新券接收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电子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登记备案、分次发放、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创新券重点支持符合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重点方向的工业类、生产性服务类企业。支持对象为青海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和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其他创新创业企业。

第五条创新券接收机构是指可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研发投入归集、大型仪器共享、科技金融等服务机构。主要为省科技厅登记备案的省内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服务公司、科技服务企业等机构。省内服务机构无法开展的科技服务,省科技厅从备案登记的省外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专员可以接收创新券,为企业开展服务。

第六条创新券接收机构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满一年,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   

(二)具备科技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具有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

(三)三年内无法律纠纷。   

第七条创新券接收机构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通过审查的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五)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创新券适用范围:   

(一)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及新设备和新工艺的检测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二)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咨询、代理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服务;   

(三)科技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创新需求分析、企业竞争能力分析、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技术开发、研发设计、技术交易、创新企业的孵化等服务;

(四)研发投入归集服务,重点面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研发投入归集服务;

(五)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重点针对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在开展科研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在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登记备案、面向社会开展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

(六)科技金融服务,为青海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和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其他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担保、保险、法律、财务等服务业务。

第三章申领、使用、兑付

第九条创新券支持对象须在“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后,方可在线开展创新券申领、使用创新券预约技术创新服务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注册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投入等证明材料;创新创业企业注册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出具的入驻证明材料。

第十条创新券的申领: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登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填写《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申领信息表》,并上传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开展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提交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审核;

(二)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审核申领企业提交的创新券申领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

(三)申领企业同一年度内可分次申领创新券,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年度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其他创新创业企业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新券在申领当年度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创新券的使用:   

(一)申领企业登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线上选择创新券接收机构并预约服务;

(二)申领企业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线下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工作完成后,申领企业按照创新券抵用额度在线支付创新券,创新券接收机构收到创新券后,经确认无误即完成创新券抵用流程;   

(三)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研发投入归集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券抵用额度为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80%;开展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创新券抵用额度为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

第十二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创新券支持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   

(三)单次服务创新券抵用后剩余服务费用的支付发票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凭证;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服务结果证明、创新成果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评估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材料。

第十三条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创新券支持对象可随时申领创新券。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及时、定期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结算兑现等工作。   

第十四条创新券接收机构于当年度按期开展创新券兑付工作,逾期不兑付的创新券作废。

第十五条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券同外省(市、区)的跨区域通用通兑试点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创新券政策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审核创新券年度预算并下达资金计划,监督创新券的资金使用。省科技厅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运行管理,包括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优化申领及发放流程,创新券支持机构的资格审核,创新券申领、发放和兑付材料的审核,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的年度运行管理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创新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外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二)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平台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拥有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的能力。   

第五章监督和奖励

第十九条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当年度创新券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对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问题,取消第三方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创新券接收机构和创新券支持对象在入库注册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规定的将纳入诚信档案,且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创新券申领和兑付过程中,创新券接收机构和创新券支持对象等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申领、兑付创新券,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按照《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3号)进行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创新券接收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进一步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加快大型实验装置、科学仪器、数据资源、文献和专利信息等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用于服务人员绩效奖励和服务能力提升等。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大创新券政策宣传,鼓励所在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开展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对果洛州、玉树州、黄南州、海南州、海北州等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科技企业,创新券申领及兑付工作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如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密等方面问题,需由创新券接收单位和创新券支持对象协商解决或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实施,否则责任自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执行自年3月1日至年2月28日止。《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发高新〔〕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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