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青海省工商局对外发布青海省年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海西州德令哈液化气供应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案年8月,德令哈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海西州德令哈液化气供应站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验已于年4月过期。经委托海西州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所检测,该计量器具的误差额为每克气少克,属不合格器具。至案发时为止,当事人违法所得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既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二、共和县中围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年10月,当事人从西宁石油销售分公司购进2吨93#汽油对外销售,销售金额.4元。经青海省工商局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93#汽油进行抽检,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大通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大通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其是大通县唯一实施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和经营天然气的经营单位,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优势,限定用户必须购买其经营的燃气壁挂炉。其他品牌的燃气壁挂炉如想入户则需另行交纳每户每台元的不合理费用。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拒交费用的拒绝办理相关天然气入户手续和供应天然气。至被工商部门查处时为止,当事人已收取不合理费用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   四、火锅店以鸭肉冒充牛羊肉欺诈消费者案年9月,海南州工商局对当事人黄生成经营的火锅店以鸭肉、鸭板肉冒充牛羊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从西宁交通综合批发市场购进的“香福隆精制肉卷”(鸭肉)和无标识的“二号鸭板肉”,经过分割后冒充高价位的“鲜小肥羊”(羊肉卷)和“优质肥牛”(牛肉卷)提供给进店就餐的消费者。截止案发,当事人已使用“香福隆精制肉卷”9卷、“二号鸭板肉”6板。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食品市场秩序,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工商部门对此依法作出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五、陈新亚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案当事人陈新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以元至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皮衣43件,悬挂上自己定制的含有“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爵士大厦17B06”、“产地深圳”及“D.YADANY”字样的服装吊牌后,冒充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的“迪亚达尼”牌服装,通过西宁市城中区衣之盛服饰店以元至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元。当事人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服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客观上也侵害了正当企业的商品信誉。工商部门对此作出没收侵权皮衣43件,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赵金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年3月,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曹家寨市场A厅14--3号赵金丹经营的西宁城东南亚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现场查获已篡改生产日期的“金猫”牌水晶凉皮51袋、“金猫”牌葉麻婆48袋和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印章一枚、盖压日期的工具一个。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七、王义红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案年1月15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河西市场王义红经营的新世纪水产超市冷库内发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猪蹄箱。经查,当事人违反食品经营必须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规定,于年1月12日从兰州一游商手中购进该批无进口报关手续,无中文标识的猪蹄,准备择日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全部查获,货值金额20元。为保证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不得进口销售。当事人王义红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此作出没收无中文标识的箱猪蹄并处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八、郑庆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化商品案年9月17日,城东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期二楼D-号郑庆收的库房内查获无合法进货手续的“海飞丝”、“飘柔”洗发水瓶、“舒肤佳”香皂块、“碧浪”、“汰渍”洗衣粉袋。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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