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四、《青海省信访条例》(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日报》(年12月30日第6版:受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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